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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

发布时间:2017-07-18 / 浏览数: 次 / 文章来源: 珠江时报
  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人):
  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将于7月开展,请各缴费单位(人)按参保职工2016年1-12月的月平均工资申报2017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申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关于缴费工资的有关规定,缴费人应当在新社保年度开始时(即每年7月份)按照上一自然年度(即2016年的1月至12月)缴费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上一自然年度月均工资数据的,以本年度月均工资为依据进行申报。地税部门据此确定缴费人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缴费工资。缴费工资原则上一年不变。
  二、申报时间及申报方式
  对已开通网报的社保费查账征收单位,须于7月25日前通过佛山地税网报系统(即佛山地税5S电子办税服务厅)中的“社保变动申报”模块进行申报;对未开通网报的社保费定期定额单位,须于7月15日前到魁奇路办税服务厅或绿岛湖一门式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请各参保单位按照职工本人2016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如实申报职工2017社保年度(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申报的工资额须经缴费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并存档备查。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薪金与2015年度相比没有发生变化的单位(人),可以不作调整。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申报月平均工资的单位(人),我局将按有关规定确定单位职工2017社保年度的缴费工资。
  咨询热线:12366转2。
  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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