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贝特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资讯 > 打桩机冒黑烟不改?佛山工地被连罚16日,共罚8万

打桩机冒黑烟不改?佛山工地被连罚16日,共罚8万

发布时间:2017-07-18 / 浏览数: 次 / 文章来源: 佛山环保
  日前,三水区环保局对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其使用排放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进行按日处罚。这是三水区首宗依据《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按日计罚处理的案件。
 
  工地施工现场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某工地处于施工作业状态,且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一辆产生黑烟的打桩机进行打桩作业。9月26日,执法人员对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10月12日,执法人员到上述工地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仍在使用产生黑烟的打桩机进行打桩作业。
  对于该公司初次使用产生黑烟的打桩机进行打桩作业的行为,三水区环保局在2016年11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该机械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5千元。对该公司复查时,发现其仍然存在使用排放黑烟的非道路移送机械行为,适用按日处罚办法。
 
  工地使用产生黑烟的打桩机进行打桩作业
 
  处理结果
  2016年12月28日,三水区环保局依据《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原处罚决定罚款数额(5000元)按日连续计罚,计罚时间段自2016年9月27日至10月12日,计罚日数为16日,罚款人民币8万元。2017年1月,三水区环保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可以实施按日计罚的行为,罚款的数额是以原处罚决定罚款为基数,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保部门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之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罚款数额没有上限,处罚力度很大。为此,三水区环保局执法人员提醒各企业,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合法生产经营。
  工地施工现场
  法条链接
  ★《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维修,并处五千元的罚款;在禁止使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五条 规定,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十七条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第十九条规定,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免费咨询

在线
客服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8:30-24:00

选择下列产品马上在线沟通:

客服
热线

138 2770 4624
7*24小时客服服务热线

添加
微信

添加微信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