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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出台,刷单冲量行不通了,淘宝卖家也要纳税了

发布时间:2018-12-28 / 浏览数: 次 / 文章来源: 未知
  历经五年、四审、三公开,这部历经坎坷的《电子商务法》终于落地。今后,靠忽悠,靠刷单冲量,靠偷税漏税打价格战,统统都行不通了。据了解,新发布的《电子商务法》,涵盖了市场主体登记、电商信用评价、税务、责任、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监管问题。

 
  对广大卖家来说,在登记、纳税、信用上,新法做了哪些规定?卖家将会受到怎样的影响?卖家们对这次新法的感受如何?小编给您进行了采访、整理。
  登 记
  解读: 淘宝个人网店经营者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卖自家土鸡蛋等情况除外。目前,个人开网店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很多电商经营几乎是零门槛,因此衍生了近百万淘宝、微商个人卖家。今后,大部分个人卖家都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并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仅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进行登记。


 
  《电子商务法》原文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纳 税
  解读: 电商经营者应当进行税务登记,且应如实申报纳税!
  《电子商务法》原文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登 记
  解读 : 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炒信”、“刷单”失信行为被明令严禁,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电子商务法》原文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罚 款
  解读 : "二百万元"在电商法罚则中连续出现了三次,也是电商法最惹眼的关键字,这是监管部门可以用来处罚平台经营者的最高罚款金额。对于电商商务经营者的线上违法行为一直都可参照线下相应成熟的《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但对于电商平台经营者却未曾有一部专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此次,《电商法》弥补了这一空白。
  《电子商务法》原文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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