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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丨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有哪些相关规定或注意事项?下面为您一一作出解答!

发布时间:2019-03-27 / 浏览数: 次 / 文章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
    
       问:哪些纳税人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如何办理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一)电子税务局办理: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并按要求填写内容。
  (二)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1.《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此项)。
  问:办理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事项的生效时间是从受理之日起,还是次月(季)1日起?
  答: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问: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是否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问:转登记纳税人的已经取得但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问:转登记纳税人的尚未取得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问: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含本数),是否需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不含本数),需要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问: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问: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如何开具?
  答:根据《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需重新开具发票,如何开具?
  答:根据《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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