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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申报

发布时间:2017-07-19 / 浏览数: 次 / 文章来源: 佛山环保
  主管部门: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受理机构: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受理范围
  1.具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申报 申请条件的 企业 。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结论,项目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 二、项目采用了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 三、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采取了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四、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的通知》(粤环〔2015〕41号)、《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6年本)的通知》(佛环〔2016〕103 号)的规定,由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关为:区县级或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佛山市可分为市级、区级、镇级  。
  权责划分(市)
  市级权限:按《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6年本)的通知》(佛环〔2016〕103号)确定由市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
  权责划分(区)
  区级权限: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除报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审批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受市环保局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权责划分(镇)
  镇级权限:受区环保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办理条件
 
  所需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受理后,承办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批,对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出具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 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结果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分厅(网址:http://wssp.fsxzfw.gov.cn/permissionitem/007039821.jspx)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 2. 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 审查。受理后,承办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批,对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出具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 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结果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结果。
办理时限
 
 
  办事窗口
 
 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节假日除外)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
  联系电话:0757-83280616
  交通指引:公交总公司站途经公交车:103路, 113路, 116路, 116路夜班, 120路, 122路, 123路, 126路, 127路, 127路空调, 132路, 138路, 153路, 157路, 259路, 旅游城巴2路, 旅游城巴4线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12345/0757-83280616
  网上查询:http://12345.foshan.gov.cn/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投诉:12345
  网上投诉:http://12345.foshan.gov.cn/
  3.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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