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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残保金新政策,这些企业再也不用交残保金啦!!!

发布时间:2020-01-14 / 浏览数: 次 / 文章来源: 贝特尔咨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表单和填写说明进行了修订,明确了暂免政策、分档征收比例、征收上限等内容。快来跟着小快看看你们企业可以减免多少残保金吧~
 
 
1、恭喜!这些企业不用交残保金啦
 

此次方案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就不用交残保金啦~不再有“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的期限限制表述,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利好政策。

 

 
2、恭喜!达到这些要求部分减免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为了让大家看的清晰,贝特尔整理了一个思维导图(点击查看大图):

 
3、注意!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已定!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实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即,按照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孰低原则。

 

4、注意!对于这种情况国家要加强监控!
 

 

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5、残保金计算和缴纳方法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度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X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北京的一家公司,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9万元,上年度职工总数200人,北京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5%

 

案例1:假设该公司有5名残疾人

该公司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

5/200*100%=2.5%>1.5%

故该公司不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案例2:假设该公司没有残疾人

保障金缴纳额=

(200*1.5%-0)*9万=27万

故该公司应缴纳27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其他常见问题汇总
 

 

1、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2、计算公式中的工资总额包含个税和社保吗?

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4、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如何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残疾人员工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一定要工作满一年吗?

可不满一年。雇佣月份可累计计算,总数满足须雇佣月份即可。

例:50人企业,须雇佣1.5%比例,50×1.5%×12=9月,则此企业需要累计雇佣1个残疾人,累计9个月便可完全减免残保金。

 

6、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怎样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

注意: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怎样计算?

税务机关按照残联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人数,征收系统自动读取数据。

注意:如果企业没有进行申报年审,系统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

 

8、劳务派遣用工如何计算?

以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9、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能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残疾人职工不能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重要提醒:各地区政策有差异,具体执行以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为准。

部分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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