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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地址有什么要求?

发布时间:2018-03-22 / 浏览数: 次 / 文章来源: 贝斯特财税
  
        注册营业执照必须要有注册地址,对于注册地址有什么要求呢?公司注册地址即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具体、真实,要么是产权房或是租赁合同在一年以上的公司地址。

一、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7、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8、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9、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以及有“房屋出租”经营范围的企业的营业执照;
  10、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1、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二、公司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2、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3、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三、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下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1、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2、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
  3、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4、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但其裙房仍需报批。
  5、经济适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四、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4、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

你问我答

问:明确禁止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地址主要包括哪些?
答:
  (1)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
  (2)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3)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4)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5)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公共部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管理需要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问:同一个地址可以注册多家公司吗?
答:
  《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住所应当真实有效且具备生产经营条件。
  关于一址多照的问题应把握以下原则:
  (1)母公司的住所真实存在的可以授予子公司使用同一地址登记;
  (2)公司住所真实存在的可以授权有相关股东的关联公司使用同一地址;
  (3)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真实存在,且具备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条件的,可以进行物理分割。单独物理分割面积最小不能少于2平方米,且分割需要结合所从事的行业,有前置许可、有场所交易、高危行业等类型的企业不能分割。

问:在本市设立的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名为“总部”、“地区总部”字样的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答: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
  (2)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
  (3)在本市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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