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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50万,国家扶持助力企业创业补贴申请

发布时间:2020-09-03 / 浏览数: 次 / 文章来源: 贝特尔咨询
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
 
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10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其他身份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应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请和核发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入驻我市各级政府和人社、科技、经信等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每年最高600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二、申请资料: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起3年内,可按年度申请租金补贴,申请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4.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5.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三、申请和核发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申请资料: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可按年度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注意: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三、申请和核发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承担政府补贴孵化服务的,应与本市的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孵化基地软硬件标准、提供服务内容、责任义务等内容)。签订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评选标准的,由市财政按每个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相关奖补办法另行制定)。对达到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标准的,省分别按每个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申请资料:
 
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创业孵化补贴提交以下材料:
1.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3.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账户。
 
 
三、申请和核发程序:
 
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劳动者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对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3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 其他事项:
 
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至少应包括以下四种形式:
1.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登记手续为依据);
2.承包土地、山林、鱼塘等实现创业的(以承包合同为依据);
3.公司加农户形式实现创业的(以供销合同为依据);
4.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组织章程为依据)。
 
 
三、审批流程: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推荐、经办银行审核审批的程序进行。每笔贷款从申请到发放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延误的时间)。申请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申请人基本条件、贷款用途、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贷款资格的出具审查意见书(含贴息意见),记录并保存申请人相关信息。根据审查意见书,经办银行要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信用记录、还款来源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意见。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
 
 
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我市各区可结合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新型电子信息、半导体照明、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现代农业、家庭服务业等领域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
 
市从各区推荐的优秀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市级优秀项目,由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至20万元资助,并支持其申报省级优秀项目。
 
对获得我市市级创业大赛(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办)前三名(或相当奖级),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由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至20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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